(五)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警示
1、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
(1)、遵守职业道德,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、严谨的工作作风,严守工作纪律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。
(2)、熟悉国家相关经济法规、会计制度、会计准则,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。
(3)、要将严肃认真、一丝不苟的职业作风贯穿于财务工作的始终,坚持原则,为公司财务工作把好关。
(4)、在办理会计事务中,应保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心态。
(5)、不断坚持学习,及时了解、掌握新的财务理论和准则制度,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、业务水平、操作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。
(6)、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,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,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财务信息。
(7)、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,运用所掌握的财务信息和会计方法,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、提高经济效益服务。
2、财务人员警示
不准泄露财务秘密
不准私自销毁档案
不准伪造涂改单据
不准人为调节指标
不准直接与客户对帐
不准直接向客户付款
不准泄露财务秘密 所谓“秘密”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,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,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,需要加以隐蔽、保护、限制、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,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最终在财务核算过程及经营成果中体现,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,为维护公司的利益,对成本、价格、工资等核算资料任何人不准泄露。
不准私自销毁档案 财务档案是很重要的资料,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,对财务会计凭证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,定期整理,装订成册核对、清点数量无误并签署存档记录表后方可存档。 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借阅记录。档案销毁,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,由董事长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。销毁的档案须填写“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”。“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”要长期保存。任何人不准私自销毁。
不准伪造涂改单据 单据是反映一切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,是资金收付及财务核算的重要凭据,涂改、伪造原始单据是违法行为,任何人不准涂改伪造单据。
不准人为调节指标 任何经济指标都是依据原始单据、各种基础资料依据《财务准则》、《财务通则》并严格执行《会计制度》、《会计法》、《税法》核算而出,任何人不得人为调节。
不准直接与客户对账 任何经济活动都与业务单位来往,客户的资金收付及往来账的管理都由财务负责,作为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,应“淡泊名利”,为避免客户为达到某种目的的诱惑,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收付款及财务管理制度,不得与客户直接对账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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